今天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正式施行。生态环境法典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、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重大法律成果,是我国第二部以“法典”命名的法律,是世界上第一部以“生态环境法典”命名的法律。这不仅是国内法治建设的里程碑,更为全球环境法治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、中国方案。
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。人民法院是学习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主体,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,以对党负责、对人民负责、对国家法治负责的态度,带头准确实施、发挥引领作用,全面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,坚决扛起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、法治责任、审判责任。
深刻理解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的重大意义。生态环境法典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纲和魂,系统呈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、制度、实践成果,对于进一步彰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地位,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,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、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。人民法院要系统学习生态环境法典理念、原则和新制度、新规则,准确理解把握立法背景、立法原意,不仅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的具体条文,更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决定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深层次考量,把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精神、价值导向,落实到具体案件审判执行、司法政策制定等贯彻实施工作中。要通过准确适用生态环境法典,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,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,促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,以公正司法诠释、展示好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新成就。
持续强化司法政策引领和规则指引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典学习贯彻实施,专门印发《关于认真学习贯彻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〉的通知》,要求加强审判指导,系统开展调研,做好生态环境及相关领域司法解释立改废释,确保法典实施前后法律适用平稳衔接、审判工作有序推进。2026年8月6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发布,将为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提供明确的裁判指引。同时,对26件司法解释、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和45件指导性案例进行集中清理,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一致的,予以保留;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定不衔接、不适应的,根据情况予以修改或者废止。伴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,人民法院要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法典贯彻实施工作的调查研究,系统总结在适用生态环境法典中形成的有效经验与典型案例,科学研判法律适用难点、裁判规则衔接、新旧法过渡等实际问题,推动形成符合法典精神、贴近审判需要、体系完整协调的生态环境司法解释规范体系。
切实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能力水平。生态环境法典对司法实践提出了诸多新要求。人民法院要落实好生态环境法典关于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”要求,主动服务和融入新时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,对照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原则、体制机制、管理模式,推进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刑事、民事、行政综合办理机制落深落实、提质增效,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规则体系、审判辅助体系,规范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机制,健全区域流域司法协作,切实提升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能力水平。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、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制度等。这意味着司法不仅是单纯的事后解决机制,更是一种重要的专业化治理手段,是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的重要作用,不断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同配合,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。
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式实施,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入了“法典化”的新纪元。面对新形势、新任务、新要求,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,持续学习好、贯彻好生态环境法典,以更坚定的决心、更务实的作风、更有力的举措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司法高质量发展,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、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。
(来源:人民法院报·1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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